(2017)吉06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国军诉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312号原告:张国军。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战波,系投资人。原告张国军与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以下简称金世池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国军到庭参加诉讼,金世池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会员卡合同义务,原告享受门票1折(即2.5元/人次)优惠,直至预付款全部消费完结。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金世池典宾馆推出预存5000元,即可办理洗浴门票1折的优惠消费待遇会员卡。据此,原告在此期间,办理了7张预存额5000元的会员卡,至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关于洗浴门票2.5元/人次的服务合同。被告在2016年7月4日突然停业装修,直至2016年12月16日才再次营业。被告营业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更换会员卡,将原告的二张原会员卡更换为新卡,但两张卡的剩余金额未变。原告更换新卡后,在打电话询问后,才知道新卡不按2.5元门票计费,并没有再去消费。被告现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废除原会员卡门票1折的待遇,并执行4折优惠(即10元/人次)。没有向原告告知及与原告协商,即单方面撕毁合同,原告无法接受。鉴于以上事实,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金世池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金世池典推出存5000元办理会员卡,享受一折洗浴门票待遇活动。张国军陆续在被告处办理了会员卡七张,金额均为5000元,该会员卡没有使用期限。此后,张国军在金世池典洗浴享受一折门票待遇。2016年12月16日,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装修重新开业后,主张需更换新会员卡,将张国军手中原有的二张会员卡更换为编号NO.00001170、NO.00001171的新会员卡,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收回了张国军的二张老卡,将二张老卡中的余额转存到了这两张新卡中。双方办理会员卡及更换新卡时,均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现被告取消原告会员卡门票一折待遇,改为四折。张国军不同意,自此未再到被告处消费,七张会员卡内余额没有变动。亦未再将剩余的五张老卡更换为新卡。原告持有的七张会员卡及金额分别为NO.0585、卡内余额为4919.5元;NO.4699、卡内余额为4949.5元;NO.2970、卡内余额为1959.5元;NO.0533、卡内余额为1727.5元;NO.2971、卡内余额为1407.5元;NO.00001170、卡内余额为480元;NO.00001171、卡内余额为2683元。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起诉、会员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本地区的洗浴服务领域,预存现金办理会员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而是口头约定优惠待遇的情况普遍存在,可称之为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据此,张国军主张在金世池典预存款办理会员卡,口头约定享受门票一折优惠,双方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日常生活交易习惯,本院予以采信。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在金世池典装修重新开业后,金世池典要求为张国军更换会员卡,及取消原一折门票优惠服务并调整门票折扣幅度。现张国军虽已将其所有的二张老卡更换为新卡,但其对于门票变更为4折是不认可的,且未用二张新卡进行消费,也未继续将五张老会员卡更换为新卡。可以证明张国军对金世池典的意见是予以拒绝的。因此,金世池典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为张国军提供一折门票优惠服务,不能擅自变更门票折扣幅度。故张国军主张金世池典继续履行会员卡合同义务,张国军享受门票1折优惠,直至预付款全部消费完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张国军的“金世池典NO.00001170、NO.00001171、NO.0585、NO.4699、NO.2970、NO.0533、NO.2971会员卡”继续履行门票一折优惠,直至上述七张会员卡内余额消费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晓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