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2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缪庆文与许斌、徐静、赵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庆文,许斌,徐静,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2034号之一申请人:缪庆文,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斌,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静,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萍,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缪庆文与许斌、徐静、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