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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薛红卫、杨革委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红卫,杨革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红卫,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革委,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薛红卫与被上诉人杨革委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争议的事情发生在乌兹别克斯坦,涉及的字据也是在该国境内所写,不是发生在国内,不应当受到国内法院管辖。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作了虚假陈述,被上诉人的入关时间晚于字据形成时间,故请求依法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并认定该案不受中国境内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产生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其经常居住地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证据,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系在××××组,属于禹州市法院辖区,禹州市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