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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田铺村**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人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69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按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主动将案款1000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帐户上。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再次将案款1000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帐户上。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领取了该���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领取了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