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8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曾策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策,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895号原告:曾策,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6楼。法定代表人:冉光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科技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策与被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曾策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曾策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策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成都高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曾策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