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2号申请人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法定代表人童娅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业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志超,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庞玉良。申请人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67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67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