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祁某与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108号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原告祁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常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生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祁某与被告常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长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