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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祁某与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108号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原告祁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常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生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祁某与被告常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长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