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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倪娜,义乌市欧妮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文龙,傅恭泉,傅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北路81号。负责人杨君星,行长。被执行人倪娜,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义乌市欧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63幢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倪娜。被执行人孙文龙,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傅恭泉,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碧玲,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娜、义乌市欧妮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文龙、傅恭泉、傅碧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2执70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傅碧玲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黎明湖路553号房产及傅碧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傅碧玲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黎明湖路553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2-888**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傅碧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7034号之一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娜、义乌市欧妮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文龙、傅恭泉、傅碧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70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傅碧玲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黎明湖路553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2-888**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傅碧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附:(2016)浙0782执70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