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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晋强、杨雨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晋强,杨雨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23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中国,男,大泉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孙晋强,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杨雨晴,女,199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孙晋强、杨雨晴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4日政策外多生育一个孩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6)1011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孙晋强、杨雨晴征收社会抚养费85400元,并于同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孙晋强、杨雨晴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中国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孙晋强、杨雨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孙晋强、杨雨晴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6)1011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