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长华与杜成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华,杜成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865号原告:郭长华,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杜成沯,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华与被告杜成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长华于2017年5月11日撤回对杜成沯的起诉。本院认为,郭长华自愿申请撤回对杜成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长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潘伟立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柳诗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