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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赵彬与蒲兴旭、李润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彬,蒲兴旭,李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财保11号申请人:赵彬,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刚,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琴,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蒲兴旭,男,生于1979年7月7日出生,土族,身份号码×××,住临夏��。被申请人:李润红,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申请人赵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润红名下的位于临夏市北宁路明丰花园6栋3单元32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彬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单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蒲兴旭与被申请人李润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日前被申请人蒲兴旭累计向申请人借款540000元,用于购买临夏市北宁路明丰花园6栋3单元322室房屋一套,借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并书写借条一份。到期后,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70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现二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欲将二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临夏市北宁路明丰花园6栋3单元322室房屋出售,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润红名下的位于临夏市北宁路明丰花园6栋3单元322室房屋一套,期限为2018年5月11日。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