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梅跃银申请执行周鹏、李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跃银,周鹏,李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0号申请执行人:梅跃银,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周鹏,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李炳春,女,汉族,1968年5月4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梅跃银申请执行周鹏、李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炳春的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案件款50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跃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建军书 记 员 蒋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