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皇甫仲鑫、吴崇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仲鑫,吴崇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皇甫仲鑫,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捕前住博爱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6年9月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吴崇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6年9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仲鑫、吴崇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王卫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甫仲鑫、吴崇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18日,博爱县崇源商行老板即被告人吴崇源、业务员即被告人皇甫仲鑫明知崇源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由皇甫仲鑫驾驶崇源商行送货面包车向酒奉村新时代网吧、柏山镇鼎基新城喜欢网咖、柏山镇马营观村逸轩网络家园、清化镇中山路赛龙网咖、鸿昌街道麻庄村德玛西亚电竞馆以批发价销售黄金叶、玉溪、帝豪、利群、芙蓉王、黄鹤楼牌香烟。其中向柏山镇马营观村逸轩网络家园销售香烟714条价值69503.5元,向柏山镇鼎基新城喜欢网咖销售香烟412条,价值43791元,向鸿昌街道麻庄村德玛西亚电竞馆销售香烟30条,价值2800元,向酒奉村新时代网吧销售香烟22条,价值2024元,向清化镇中山路赛龙网咖柏销售香烟500条,价值46650元。以上共向五家网吧销售香烟总计1678条共价值164768.5元。被告人吴崇源于2016年9月21日到博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崇源主动交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皇甫仲鑫、吴崇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扣有部分卷烟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博爱县烟草局证明、博爱县烟草局执法材料及提取的销售清单、向酒奉村新时代网吧销售清单、向喜欢网吧销售清单、向逸轩网吧销售清单、向德玛西亚电竞馆网吧销售清单、向赛龙网吧销售清单;证人梁某、皇某1、刘某、皇某2、皇某3、毕某、吕某、王某1、王某2、杨某、杜某、魏某、皇某4、樊某、张某1、李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皇甫仲鑫、吴崇源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二张及书面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皇甫仲鑫、吴崇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皇甫仲鑫、吴崇源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崇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皇甫仲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崇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皇甫仲鑫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崇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皇甫仲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皇甫仲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吴崇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烟草类经营活动。(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被告人吴崇源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