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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军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76号之一被执行人邓军海,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告人邓军海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浙1121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军海人民币1000元,该款项已退赔被害人刁某。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林 蔚代理审判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