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艾庆明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庆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23号申请人:艾庆明,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申恩祥。被告:赵福华,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艾庆明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李林发自愿用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艾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的银行存款16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李林发所有的房产一套(证号:鲁德字第S48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