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代明申请执行谢大平、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代明,谢大平,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黄代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2日,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谢大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永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黄代明与谢大平、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