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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代明申请执行谢大平、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代明,谢大平,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黄代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2日,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谢大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永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黄代明与谢大平、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