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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域程、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姓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域程,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域程(曾用名马玉成),男,194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迁安市惠宁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马域程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域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官伪造证据,偏袒被申请人。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姓名权,应判决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又不判明赔的礼物及价值,属偏袒被申请人;苗会新法官应回避本案。申请人依然坚持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增加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称原一、二审法官伪造证据,但对此主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一、二审中所采信证据均系当事人提交,不能认定存在此情形。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非申请人所称的礼物赔偿,申请人该主张系其误解。张苗会新法官应否回避本案审理,应在原二审审理程序中提出。申请人在原二审中增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系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原二审法院以其在一审中未变更诉讼请求为由驳回该主张,并无不妥。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马域程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域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