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392杨某1、杨某2等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392号原告:杨某1,男,1924年8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祖良,海门市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2,男,1956年1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杨某3,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张某,女,1953年4月2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某2、杨某3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