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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惠民与王建堂、王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民,王建堂,王长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398号原告:胡惠民,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建堂,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长营,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民与被告王建堂、王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惠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惠民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惠民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