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387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黎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雯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