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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利达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严红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利达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严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560号原告: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8196409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南首(竞赛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育根(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紫云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利达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259014F,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肉联厂大门东侧8号二单元一楼104号。法定代表人:曾春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红波,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65190065,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昌南路364号。主要负责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利达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严红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盐城市大丰三川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