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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吴丽平与宋连平、郑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平,宋连平,郑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53号原告:吴丽平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宋连平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郑之春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平与被告宋连平、郑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丽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丽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连平、郑之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吴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项红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