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774号原告: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某。原告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32元,减半收取6816元,由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