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正东、唐少华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正东,唐少华,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兆金,南京雄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正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旸,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旸,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白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宏林,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兆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雄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法定代表人:韩兆金。再审申请人马正东、唐少华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恒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韩兆金、南京雄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正东、唐少华于2017年5月11日以和恒兴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正东、唐少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正东、唐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祥审 判 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