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立涛与张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涛,张晓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583号原告:张立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铭,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旭,男,住赤峰市元宝山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立涛与被告张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涛的诉讼代理人胡秀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晓旭偿还借款15000元;2.由张晓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张晓旭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张立涛借款15000元,并为张立涛出具了一枚欠条。后张立涛向张晓旭索要,张晓旭至今未还。张晓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张晓旭向张立涛借款15000元,并为张立涛出具欠条一枚,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上述借款张晓旭至今未还。为此,张立涛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张立涛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有张晓旭为其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就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张立涛现主张张晓旭偿还借款,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张立涛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予以支持。张晓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涛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张晓旭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立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