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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莫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81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户籍住址封开县,捕前住封开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罗某2(2003年2月7日生,未满十六周岁)、梁某(2002年6月3日生,未满十六周岁)在封开县江口镇东方二路百苑屋村李余文家里,趁李某不注意盗走李某放在饭桌上的摩托车钥匙,后三人利用盗来的摩托车钥匙将李某停放在封开县江口镇东方二路百苑屋村停车场的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盗走,并用于自己使用。经物价部门认定,李某被盗的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0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盗车辆的照片及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罗某1、罗某2、梁某的证言、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封价认【2017】003)、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应依法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是初犯,且涉案车辆已追缴发还失主,可酌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维雄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