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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某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希,绰号“阿州”,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粤519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希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某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希撤回上诉。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7)粤519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保伟代理审判员  陈燕洁代理审判员  蔡鑫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