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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兴,张某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刑初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兴,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大荔县赵渡镇。2016年4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大荔县大荔县赵渡镇。2016年4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贪污罪一案,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荔检刑诉(2016)第1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分别利用担任大荔县赵渡镇乐合村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赵渡镇政府负责登记、审核、上报该村粮食种植面积时,经共同预谋,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2010年至2015年六年期间在被告人张某兴名下共虚报粮食种植面积50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37250.5元,在被告人张某虎名下共虚报粮食种植面积420亩,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0858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兴又为其亲戚马某军、马某平在2013年至2015年三年期间虚报粮食种植面积65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52366.5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兴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12047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共同骗取粮食直补款68108.5元;张某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马某军骗取粮食直补款27099元、为马某平骗取粮食直补款25267.5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受委托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利用分别担任大荔县赵渡镇乐合村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赵渡镇政府负责登记、审核、上报该村粮食种植面积过程中,经共同预谋,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人张某兴名下共虚报小麦种植面积50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37250.5元,在被告人张某虎名下共虚报小麦种植面积420亩,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0858元,二人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68108.5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兴又为其亲戚马某军、马某平在2013年至2015年三年期间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5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52366.5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兴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12047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兴、被告人张某虎共同骗取粮食直补款68108.5元,张某兴为马某军骗取粮食直补款27099元,为马某平骗取粮食直补款25267.5元。另查明,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兴为其所在村垫付村务费用37020元;被告人张某虎垫付村务费用9230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兴向大荔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案款89617元;被告人张某虎退缴案款3085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供述(1)张某兴的供述:2009年他去镇上交汇总表时,看见别的村都把粮食面积写的大,所以在2010年上报他村上粮食直补面积时,他就想着给他和会计张某虎弄点钱,他就给张某虎说给咱们两个人名下多写一些粮食种植面积,给咱们也弄些好处。张某虎听了以后没说啥就同意了。村上有450亩的代管地,其中300亩好地都是他们村村民承包的,按照每人承包种植小麦的面积结合他们的责任田和承包地汇总后统一上报;另外的150亩地因为是外村叫钢蛋的人承包,承包方不享受粮食直补,所以他想着可以给自己弄点粮食补助。如果镇上审查的话,他就给他们说他们种着这150亩面积。由于当时其他村干部不太管事,再就是这事也不光彩,也不愿意让其他村干部知道,所以就只给他们两个人虚加了一些面积。就这样在公示完了以后给镇上上报时就安排会计张某虎在他俩名下虚加了一些粮食种植面积,将表填好之后就交给张某兴上交到镇上。2013年以后,张某虎有时候比较忙,他就自己直接汇总并虚加粮食种植面积,并将虚加过的汇总表上报到镇政府。虚加过面积后,他在路上碰到了张某虎就给他说在他名下加了一些面积,他当时也没说啥,前几年都是这样,所以他没有提出异议。因为2013年的时候是他自己操作的,所以他除了在他和张某虎名下虚加外,还在他亲戚马某军和马某平二人名下也虚加了一些粮食种植面积,这事都是他具体操作的,谁也不知道。通过镇政府审核的方式:每年张榜公示的时候就用各组组长上报上来的数据在村上张榜公示,所以村民也没有提出异议,村上张榜公示两榜之后他才将虚加后的粮食种植面积汇总表上报到镇上,镇上审核的时候也不严,所以通过审核之后,镇上再组织第三次公示的时候由于村上已经公示过两榜了所以村民也不看,镇上也就做做样子,所以就这样连续6年他们就用这种办法从中虚加粮食种植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经他看(赵渡镇2010年-2015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册)后,这六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册上他家的粮食种植面积分别是2010年84亩,2011年95亩,2012年136亩,2013年123亩,2014年172亩,2015年116亩,这些面积都是虚加过后的小麦种植面积。他家实际种植小麦面积也就是30多亩地,这样算下来,2010年在他名下虚加了50亩,按照2010年每亩5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285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1年在他名下虚加了50亩,按照2011年每亩5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285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2年在他名下虚加了100亩,按照2012年每亩78.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7870元的粮食直补款;这三年都是他安排张某虎虚加的。2013年之后是他亲自操作的,2013年在他名下虚加了90亩,按照2013年每亩81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729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4年在他名下虚加了130亩,按照2014年每亩84.85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11030.5元的粮食直补款;2015年在他名下虚加了80亩,按照2015年每亩6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5360元的粮食直补款;这样算下来,在这六年间他家共虚报小麦种植面积:50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37250.5元。这些钱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垫付村民打扫卫生工资和用于镇上黄河岸防洪捎料购买编织袋,共计37020元。(2)、被告人张某虎的供述:2010年统计他们村上的粮食直补面积的时候,他们村长张某兴将各组上报上来的粮食种植面积拿到他家,给他说让他把各组报上来的粮食种植面积一汇总。随后张某兴给他说自己先一年到镇上上报粮食直补面积的时候发现其他村上的上报的粮食直补面积比较大,不行的话就给咱们名下虚加上一些粮食直补面积,给咱们弄点钱,他当时也就同意了。就这样他在汇总村上2010年到2012年这三年里在每年上报粮食种植面积时,在他和村长张某兴个人名下虚加粮食种植面积。2013年后,他就再没有管过粮食直补面积上报这件事,但是2013年-2015年他名下还虚报有粮食种植面积,他每年都领了钱。因为这事是他具体汇总操作的,村长张某兴具体负责审核签字的,这本来就不是什么光彩事,也不愿意让其他村干部知道,所以就只给他们俩个人虚加了些面积弄些好处。当时镇上给了他们村450亩代管地,其中300亩地地况比较好,都给村民发包出去了,剩下150亩地地况不太好,没有人愿意承包,后来村长张某兴就把这150亩地承包给了山西人,所以说这150亩地他没有承包过。经他看(赵渡镇2010年-2015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单)后,这六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册上在他名下的粮食种植面积分别是2010年78亩,2011年88亩,2012年135亩,2013年111亩,2014年114亩,2015年96亩地的面积都是虚加过后的小麦种植面积,他家实际种植小麦面积也就是30亩地左右,这样算下来,2010年他家真实种植小麦面积28亩,在他名下虚加了50亩,按照2010年每亩5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285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1年他家真实种植小麦面积38亩,在他名下虚加了50亩,按照2011年每亩5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285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2年他家真实种植小麦面积35亩,在他名下虚加了100亩,按照2012年每亩78.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787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3年之后不是他操作的,他只能根据他家的实际种植面积算出来他名下虚加的粮食种植面积,经他计算,2013年他家真实种植小麦米娜及31亩,在他名下虚加了80亩,按照2013年每亩81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648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4年他家真实种植小麦面积34亩,在他名下虚加了80亩,按照2014年每亩84.85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6788元的粮食直补款;2015年他家真实种植小麦面积36亩,在他名下虚加了60亩,按照2015年每亩6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4020元的粮食直补款;这样算下来,这六年在他名下共虚报小麦种植面积:42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30858元。这些钱用于投资农业,购买农药、化肥、浇地、电费等花费了,还有一部分用于他们乐合村的花费上了。2012年11月10日,他们购买无纺布村规民约挂历、中堂挂历单张年画与办公用品,共计4880元,2013年11月16日购买中堂挂历、村规民约年画共计4350元,这两张领条共计9230元,村上都没有给他报销。支付这9230元的时候都是粮食直补款拨付下来后,当时他手里没有其他钱,就用拨下来的粮食直补款先垫付了。2、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军证实:这三年(2013年至2015年)的粮食直补发放清册上他家的粮食种植面积分别是2013年168亩,2014年173亩,2015年107亩地的面积,但是这都不是他家的真实面积,他家真正享受粮食补贴面积也就是35亩地左右,其它承包地都不享受粮食补贴,统计表上的面积时他姑父张某兴虚加过后的小麦种植面积,因为他是他们村的村长,之前他去给张某兴说过给他虚加上一些面积,张某兴就同意了,在上报粮食面积时说给他名下虚加了一些面积,但是没给他说具体虚加多少,他也没有问。今天看过统计表(赵渡镇2013年-2015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册)后,经他回忆,2013年他名下享受粮食补贴的面积应该是38亩,统计表上168亩这样在2013年他名下虚加了130亩,按照2013年每亩81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1053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4年他名下享受粮食补贴的面积应该是33亩,统计表上173亩这样在2014年他名下虚加了140亩,按照2014年每亩84.85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11879元的粮食直补款;2015年他名下享受粮食补贴的面积应该是37亩,统计表上107亩这样在2015年他名下虚加了70亩,按照2015年每亩6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4690元的粮食直补款。这三年共虚报小麦面积34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27099元。经他看(从大荔县信用联社提取的银行明细)后,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是在2013年2月6日到账的,打入金额为13608元,减去他实际种植面积的粮食直补款3078元,到账的骗取粮食直补款为10530元,2014年的粮食直补款时在2014年2月18日到账的,打入金额为14679.05元,减去他实际种植面积的粮食直补款2800.05元,到账的骗取粮食直补款为11879元;2015年的粮食直补款时在2015年7月10日到账的,打入金额为7169元,减去他实际种植面积的粮食直补款2479元,到账的骗取粮食直补款为4690元。这三年张某兴在他名下一共骗取粮食直补款27099元。(2)证人马某平证实:这三年(2013年至2015年)的粮食直补发放清册上他家的粮食种植面积分别是2013年160亩,2014年178亩,2015年63亩地的面积,但是这都不是他家的真实面积,他家真正享受粮食补贴面积也就是30亩地,其它的承包地都不享受粮食补贴,统计表上的面积时他姑父张某兴虚加过后的小麦种植面积,因为他是他们村的村长,之前他给他说过说给他虚加一些面积,他同意了,然后在上报粮食面积时在他名下虚加了一些面积,但是没给他说具体虚加多少,他也没有问。看过统计表(赵渡镇2013年-2015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册)后,经他回忆,2013年他名下享受粮食补贴的面积应该是30亩,统计表上160亩这样在2013年他名下虚加了130亩,按照2013年每亩81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10530元的粮食直补款;2014年他名下享受粮食补贴的面积应该是28亩,统计表上178亩这样在2014年他名下虚加了150亩,按照2014年每亩84.85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12727.5元的粮食直补款;2015年他名下享受粮食补贴的面积应该是33亩,统计表上63亩这样在2015年他名下虚加了30亩,按照2015年每亩67元的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一共骗取了2010元的粮食直补款。这三年共虚报小麦面积310亩,骗取粮食直补款25267.5元。经他看(从大荔县信用联社提取的银行明细)后,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是在2013年2月6日到账的,打入金额为12960元,减去他实际种植面积的粮食直补款2430元,到账的骗取粮食直补款为10530元;2014年的粮食直补款时在2014年2月18日到账的,打入金额为15103.3元,减去他实际种植面积的粮食直补款2375.8元,到账的骗取粮食直补款为12127.5元;2015年的粮食直补款时在2015年7月10日到账的,打入金额为4221元,减去他实际种植面积的粮食直补款2211元,到账的骗取粮食直补款为2010元。这三年张某兴在他名下一共骗取粮食直补款25267.5元。(3)证人李某强(系赵渡镇副镇长)证实:赵渡镇开展粮食直补的程序:每年粮食直补工作开展的时候,镇上开了全干会,要求各村支书、村长参会,会上要求各村根据村上每户村民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丈量核实,村上安排各组组长去各户村民地里进行实际丈量,丈量以后各组组长将丈量的每户村民的小麦种植实际面积上报到村上,村上负责汇总并填写他们镇上下发的粮食直补面积汇总表,表填好后由村长和支书审核签字,签完字之后将汇总表交到镇上农办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要求各村在村上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由财政所电脑录入上报农业局再次审核,审核后由财政局根据上报清册给群众发放粮食直补款。赵渡镇有两块代管地,一块代管地是九号地,由马某玉登记上报九号地的粮食种植面积,另一块是沙大旺地,由李清海登记上报沙大旺地的粮食种植面积。其中代管地的一部分面积镇上委托村上发包,这部分地的粮食种植面积由各村进行上报。乐合村有镇上的代管地,具体有多少亩他不知道。镇上委托村上发包的代管地的粮食直补款是根据他们村的小麦种植面积落实到户的,这一部分代管地的粮食直补款应该是发放给承包户,但是各村发包代管地和承包方协商土地价格的高低是否包含粮食直补款的钱数他就说不清了,这是由各村发包土地时与承包方协商商定的。按照政策各村按照种植面积上报上来的一切粮食直补款都应该由种植户享受。(4)证人马某玉证实:镇上委托乐合村代管镇上九号地共计450亩。其中300亩根据每亩200元给镇上上交承包款,剩余150亩根据每亩150元给镇上上交承包款,每年乐合村给镇上上交这450亩代管地承包款共计82500元。这450亩代管地算在乐合村的土地面积里,由他们村上连同他们村的责任田和承包地一起登记审核,并上报镇政府农办。(5)证人上官某某证实:他承包了15亩村上代管的九号地,这15亩地的粮食直补款就打到他名下了。(6)证人王某民证实:他承包了35亩村上代管的九号地,所以这35亩地的粮食直补款也由他来领取。承包的这35亩代管地是由他们村长张某兴登记上报的。(7)证人谢某升证实:他承包了30亩村上代管的九号地,所以这30亩地的粮食直补款也由他来领取。承包的这30亩代管地是由他们村长张某兴登记上报的。(8)证人韩某庚证实:他承包了60亩村上代管的九号地,所以这60亩地的粮食直补款也由他来领取。承包的这60亩代管地是由他们村长张某兴登记上报的。(9)证人李某良证实:他承包了60亩村上代管的九号地,所以这60亩地的粮食直补款也由他来领取。承包的这60亩代管地是由他们村上登记上报的。他弟李万良承包了村上代管九号地40亩,这40亩的粮食直补款是由他本人享受的,这40亩代管地由他们村上登记上报的。(10)证人上官某良证实:他承包了50亩村上代管的九号地,所以这50亩地的粮食直补款也由他来领取。承包的这50亩代管地是由他们村上登记上报的。(11)证人马某斗证实:他从村上承包了5亩地,从朝邑大寨子村承包了260多亩地,兰空农场还承包了220多亩地。他将大寨子村260多亩地分给他亲戚种了,主要就是他和他儿子马某军种了180亩,他侄子马某平和他妹夫张某兴种了80多亩。从大寨子村承包的地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因为他承包地的时候他们就给他说地价就是每亩300块钱,但这些地不享受粮食直补。他在兰空农场承包了220多亩地,张某虎在他这承包了30-40亩地。兰空的地当时他承包的时候就说好的不享受粮食直补。(12)证人赵某刚(钢蛋)证实:他承包了150亩乐合村上代管的九号地,但他不享受粮食补贴,后来承包地经常被水淹,2015年改种莲菜,也就不享受国家粮食补贴了。他不知道这150亩代管地的粮食补贴谁得了,他只管种地。(13)证人李国仓证实:他在兰空农场承包了3000亩左右的地,当时他和兰空大荔副业生产基地签了合同。他承包的这些地都是兰空生产基地的地,粮食直补由兰空部队享受,他不享受粮食直补。张某虎在他这承包了70亩地,不享受粮食直补。马某平弟兄几个都从他手里承包地,一共承包了110亩,但是具体每个人承包多少亩他记不清了,但是都不享受粮食直补。(14)证人上官发良证实:张某虎家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地大概就是二十多到三十亩,他给张某虎上报的也是这么多,至于多出来的他就不知道了。(15)证人韩某庚证实:张某兴家享受粮食补贴的地从他这上报的面积大概就是三十多到四十多亩的地,至于多出来的这些他就不知道了。(16)证人李百胜证实:苏宏余是他们村上的人,村上打扫卫生的事他们都在一起,他负责给他们村找人,现在已经去世了。其证言内容能证实张某兴说的打扫卫生事情、购买编织袋、给黄河边送料的事情和所有垫付的票据均属实。(17)证人韩彦军证实:张某兴安排找人打扫卫生的事情及为此垫付的票据属实。(18)证人张某彬证实:他是从2014年9月、10月开始担任乐合村九组组长的,但是2013年的时候他已经实际接手组长的工作了。他统计上报了2013年-2015年这三年他们组每户村民的粮食种植面积,然后将这一数字报给村上,马某平家在村上享受粮食直补的面积大概就是三十亩左右,多出来的这些面积他就不知道了。(19)证人张某喜证实:张永新是2008年开始担任七组组长的,这几年从2011年开始去咸阳打工了,组上的事情经过村上同意都是他负责替张永新管理的。马某军家承包地的面积每年算下来有30-40亩地左右,多出来的面积他不知道。马某军从大寨子村和兰空农场承包的地肯定不能从他们村上报粮食种植面积,在外面承包的地都没有粮食直补。3、书证(1)2010年至2015年赵渡镇小麦补贴发放表证实:2010年张某兴(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84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4788元(银行账号270508340110900016xxxx);张某虎(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78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4446元(银行账号270508340110900015xxxx)。2011年张某兴(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95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5415元(银行账号270508340110900016xxxx);张某虎(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88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5016元(银行账号270508340110900015xxxx)。2012年张某兴(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36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0703.2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0xxxx);张某虎(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35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0624.5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29xxxx)。2013年张某兴(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23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9963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0xxxx);张某虎(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11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8991元(银行账户270508290110900229xxxx)。马某军(农户编号6105230160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68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3608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1xxxx);马某平(农户编号6105230160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60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2960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2xxxx)。2014年张某兴(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72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4594.20元;张某虎(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14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9672.90元。马某军(农户编号6105230160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73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4679.05元;马某平(农户编号6105230160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78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15103.30元。2015年张某兴(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16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7772元;张某虎(农户编号61052324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96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6432元。马某军(农户编号6105230160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107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7169元;马某平(农户编号6105230160050xxxx)上报小麦面积63亩,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4221元。(2)赵渡镇信用社、大荔县信用联社提供张某兴、张某虎、马某军、马某平等四人银行流水证实:张某兴(银行账号270508340110900016xxxx)2010年7月3日存入金额4788元,2011年4月22日存入金额5415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0xxxx)2012年5月17日存入金额10703.2元,2013年2月6日存入金额9963元,2014年2月18日存入金额14594.2元,2015年7月10日存入金额7772元。张某虎(银行账号270508340110900015xxxx)2010年7月3日存入金额4446元,2011年4月22日存入金额5016元,(银行账户270508290110900229xxxx)2012年5月17日存入金额10624.5元,2013年2月6日存入金额8991元,2014年2月18日存入金额9672.9元,2015年7月10日存入金额6030元。马某军(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1xxxx)2013年2月6日存入金额13608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2898xxxx)2014年2月18日存入金额14679.05元,2015年7月10日存入金额7169元。马某平(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0232xxxx)2013年2月6日存入金额12960元,(银行账号270508290110902899xxxx)2014年2月18日存入金额15103.3元,2015年7月10日存入金额4221元。综上,2010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兴共获得粮食直补款53235.4元,张某虎共获得粮食直补款44780.1元,马某军共获得粮食直补款35456.05元,马某平共获得粮食直补款32284.3元。(3)各村发包任务证实2014年、2015年乐合村代管地发包任务:总面积450亩,其中300亩价格为每亩200元,任务为60000元,剩余150亩价格为每亩150元,任务为22500元,合计82500元。(4)张某兴处提取的发包任务数证实:300亩代管地的分包情况:韩某庚60亩,谢某升30亩,王某民35亩,建民20亩,上官某某15亩,李某良60亩,李万良40亩,上官某良50亩。(5)张某兴垫付票据证实张某兴共垫付村务费用37020元。(6)张某虎垫付票据证实张某虎垫付村务费用9230元。(7)赵渡镇政府证明证实2012年、2013年两年,张某兴购买编织袋共4000个,每个0.7元,共计2800元;2010年11月10日张某兴向黄河防汛送料110吨,每吨230元,共计24200元。(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兴的身份情况为:张某兴,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家住陕西省大荔县赵渡镇,汉族,初中文化。证明被告人张某虎的身份情况为:张某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家住陕西省大荔县赵渡镇,汉族,高中文化。(9)任职身份证明大荔县赵渡镇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张某兴的身份情况为:2009年10月至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12日任乐合村党支部副支书、村委会主任。大荔县赵渡镇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张某虎的身份情况为:2006年10月至2016年4月12日任乐合村支部委员,报账员。(10)张某虎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张某虎深刻忏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积极退换所贪全部资金。(11)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兴向大荔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案款89617元;被告人张某虎退缴案款30858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分别担任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统计、上报小麦种植面积过程中,虚加小麦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某兴、张某虎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发印审 判 员  党树兴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