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季明谦与季明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明谦,季明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06号原告:季明谦,男,1943年11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季明耐,男,朝鲜族,69岁,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明谦诉被告季明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明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明谦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明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季明谦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