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弥某1与王某、弥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某1,王某,弥某2,弥某3,弥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52号原告弥某1,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被告王某,女,1946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弥某2,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弥某3,女,50岁。被告弥某4,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弥某1诉被告王某、弥某2、弥某3、弥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书记员白春山担任记录,原告弥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弥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弥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