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荆州市宏生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宏生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宏生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荆州花园广场)。法定代表人范信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的杜合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宏生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888783.56元(本金717912.96元、逾期利息140301.47元、诉讼费1647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9579.1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