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顾志群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群,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6102号原告:顾志群,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83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3647609T。法定代表人: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太泽,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汕头潮南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系公司法务。第三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注册号:330424000010166。法定代表人:章阿明。第三人: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半路大桥东堍。注册号:330424000024239。法定代表人:曹恩峰。原告顾志群因与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8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芳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