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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郑建利与郑霄文、艾多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利,郑霄文,艾多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利,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8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郑霄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9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艾多彦,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6日,住凤翔县,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建利诉郑霄文、艾多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霄文、艾多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建利借款2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达成和解协议:由郑霄文、艾多彦于2017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郑建利柒万元整(70000.00),直至该笔案款及利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郑霄文、艾多彦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