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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897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王某当场给付原告租赁费,原告宋某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0元,送达费40.00元,合计125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文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