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光富申请执行汪列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光富,汪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蒲光富,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汪列中,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南住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蒲光富与被执行人汪列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列中无银行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蒲光富申请执行汪列中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2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2000元,申请执行人蒲光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