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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凤英、莫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英,莫祖军,林海洪,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黄凤英,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莫祖军,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林海洪,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建设路55号。负责人:黄立志,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凤英与被执行人莫祖军、林海洪、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45.7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莫祖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丰门岭支行的银行帐户(账号:62×××13)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祖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丰门岭支行的银行帐户(账号:62×××13)中的存款人民币4095.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祥稳审判员  张宗显审判员  龙小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