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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世伟与榆中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伟,榆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04号原告冯世伟,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太白东路。法定代表人汉尚兵,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伟诉被告榆中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冯世伟与被告榆中县公安局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我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世伟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世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杨道伟代理审判员  张翼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瑾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