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世伟与榆中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伟,榆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04号原告冯世伟,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太白东路。法定代表人汉尚兵,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伟诉被告榆中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冯世伟与被告榆中县公安局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我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世伟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世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杨道伟代理审判员 张翼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瑾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