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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64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伟,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伏信用社主任。被告:李金宝,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昕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林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