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汪敦荣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944号罪犯汪敦荣,女,汉族,1952年12月16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敦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报告,因该犯认定为老年犯时未满65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撤回(2017)未减字第11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