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长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81号申请人:朱长富,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权仕,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朱长富因在“鸿祥68”轮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7,583元(人民币,下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本院(2016)闽7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并称该案已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鸿祥6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鸿祥6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朱长富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朱长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