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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红飞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飞,北京蓝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飞,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蓝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10号平房12-18。本院在执行孙红飞与北京蓝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蓝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与其他执行案件一并予以扣押,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