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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佳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佳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179号原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唐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影,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委托代理人:吕品,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辽阳县。被告:王佳红,男,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鲍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