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峰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峰,李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68号罪犯李峰,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鲁030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7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