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芸妃与黄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芸妃,黄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389号原告朱芸妃,女,1973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家住龙南县。被告黄作庆,男,1976年10月6日,汉族,居民,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联系方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芸妃与被告黄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芸妃以被告黄作庆已经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芸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瑜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