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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德武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刑初89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武,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肆业,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鹤壁市淇滨区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武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份,被告人张德武利用担任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艾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虚造张某1、张某2两名孤儿信息并上报至民政部门,以这两个孤儿的名义陆续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71880元人民币,后支付给马某、单某使用。案发后,马某、单某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单某、谢某、徐某、艾某、郭某的证言,退款收据,孤儿登记表,孤儿资金发放一览表,淇滨区民政局专项资金审批表,鹤壁市财政局、民政局文件,任职证明,银行存款明细,取款凭条,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武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济款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