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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罗茂林与石家庄家装宝商贸有限公司、靳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林,石家庄家装宝商贸有限公司,靳树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528号原告:罗茂林,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被告:石家庄家装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家住哪个是裕华区怀特陶瓷城5-508。法定代表人:靳树超,董事长。被告:靳树超,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林与被告石家庄家装宝商贸有限公司、靳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茂林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事由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