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雷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财政局综改办职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雷某提交了一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3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本案所涉深圳房产系“……以被告(即雷某)名义代为持有并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陈鸿杰)为该房产实际权利人,购房款、中介费、其他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被告仅为该房产名义权利人……”,并判决:“被告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鸿杰返还款项人民币117万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30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冲突,该判决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应进一步予以查明。综上所述,因上诉人雷某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直接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杨荣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