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志云与张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云,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关志云,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科(系关志云之夫),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人,系泽州县犁川镇初级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关志云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