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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志云与张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云,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关志云,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科(系关志云之夫),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人,系泽州县犁川镇初级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关志云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