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战强因与被申请人米云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战强,米云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战强,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米云岗,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高战强因与被申请人米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战强申请再审称:其虽然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但被申请人并未将29万元出借给申请人;卫迎泽未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认为,高战强认可其在2015年2月4日向米云岗出具了借29万元的借条,米云岗称按高战强要求将20万元转账给王宏栋账户,并提供了卫迎泽的书面证言和转款凭据,另9万元是现金支付。对于卫迎泽的书面证言,高战强在原审时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米云岗出借给高战强29万元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战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王官福审判员 杨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