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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泸西鹏程电器与闻成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西鹏程电器,闻成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民初426号原告:泸西鹏程电器,住所地泸西县。经营者:陈鹏,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系陈鹏的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冲,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闻成德,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指定诉讼代理人:梁小龙,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泸西鹏程电器与被告闻成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西鹏程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杜林冲、被告闻成德的指定诉讼代理人梁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西鹏程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闻成德赔偿经济损失351600元。事实和理由:闻成德与何跃明同系泸西鹏程电器雇佣的小工,2014年12月26日二人驾车同行外出从事售后服务,18时许行驶至箐门公路大龙甸砂场路段,因闻成德驾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何跃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闻成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跃明亲属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泸西鹏程电器诉至泸西县人民法院,但开庭前撤回起诉,转而走工伤索赔程序。后经泸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认定何跃明与泸西鹏程电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跃明所受之伤为工伤。为此,泸西鹏程电器与何跃明亲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泸西鹏程电器赔偿何跃明亲属共计3516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泸西鹏程电器保留向闻成德追偿的权利,何跃明亲属不得再向闻成德主张任何赔偿请求权。泸西鹏程电器认为,闻成德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泸西鹏程电器因闻成德的原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向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闻成德已刑满释放,现依法向闻成德进行追偿。因2014年底缺乏人手才请何跃明帮忙,何跃明和闻成德都是临时工故没有办理保险。闻成德承认泸西鹏程电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闻成德与受害人何明跃同为泸西鹏程电器的员工,均与泸西鹏程电器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闻成德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何跃明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属用人单位侵权,且泸西鹏程电器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故应由泸西鹏程电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闻成德工作三天就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案件中不是当事人,泸西鹏程电器不符合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应驳回泸西鹏程电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闻成德承认泸西鹏程电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泸西鹏程电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闻成德受泸西鹏程电器的指派驾驶泸西鹏程电器经营者陈鹏所有的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外出从事售后服务工作途中,因车辆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车辆驶出右侧路外,造成所驾车辆受损、闻成德本人受伤、乘车的同事何跃明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闻成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闻成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何跃明亲属主张以工伤死亡进行赔偿,泸西鹏程电器与何跃明亲属协商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351600元。关于闻成德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因闻成德在执行职务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事受伤死亡,泸西鹏程电器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闻成德的行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闻成德对何跃明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与泸西鹏程电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何跃明亲属选择按工伤保险赔偿,泸西鹏程电器与何跃明亲属达成的工伤死亡赔偿协议,明确约定何跃明亲属不得再向闻成德主张赔偿责任,泸西鹏程电器赔偿后保留向闻成德予以追偿的权利,因此,闻成德没有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民事责任不因泸西鹏程电器赔偿而免除,泸西鹏程电器按协议赔偿后,闻成德仍负有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请求权归由泸西鹏程电器享有。关于泸西鹏程电器的追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泸西鹏程电器与闻成德的劳动关系已实际终止,泸西鹏程电器已按《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支付了赔偿款,闻成德没有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现泸西鹏程电器向闻成德追偿,要求闻成德承担其应负责任,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闻成德责任数额问题。泸西鹏程电器与何跃明亲属达成的《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该协议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效力。闻成德承担的损失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闻成德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侵权人闻成德和受害人何跃明原均系泸西鹏程电器员工,泸西鹏程电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员工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闻成德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由泸西鹏程电器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无保险赔偿等实际,本院确定由闻成德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宜。根据2014年云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标准计算,本案赔偿项目损失数额为丧葬费27184元、死亡赔偿金149120元、被扶养人何松宸(2009年11月3日)、何骐廷(2012年11月28日生)的生活费90540元,合计266844元,由闻成德承担20%的责任份额,故应赔偿泸西鹏程电器53368.8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闻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泸西鹏程电器支付赔偿款53368.8元。二、驳回泸西鹏程电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计3285元,由泸西鹏程电器负担2786元,闻成德负担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石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普 雯 搜索“”